奥迪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奥迪公司)申请“A4”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驳回复审裁定不予注册后,该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任命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该案已被受理。
据了解,2007年1月30日,奥迪公司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A4”上标,申请号为第5878485号。2009年3月31日,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A4”为指定使用商标的常用型号表现形式,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
2009年4月29日,奥迪公司向商标为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其理由是“A4”商标不属于汽车常用型号的表现形式,而且该商标经过其大量使用已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商评委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裁定认为,“A4”商标表现形式过于简单,难以做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此外,奥迪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据悉,奥迪公司向上评委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该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以及“A4”标示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相关的宣传推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