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国际著名的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力士公司),一方是沈阳人张建,两者因为申请注册“满天星”商标引发了至今长达8年的跨国商标争夺战。日前,辽宁利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关于第3154175号“满天星”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委撤销了劳力士公司申请注册在钟表类别的第3154175号“满天星”商标。
1995年,沈阳丰源实业公司的法人张健在的14类钟表商品上注册了第748008号“满天星MANTIANXING及图“商标。1998年,张建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了第1256407号、第1256447号商标(以下简称印证商标)和第1256448号商标。据了解,此3件商标系第748008号商标拆分而成。
2002年,劳力士公司以沈阳丰源实业公司连续3年不使用此商标为由申请撤销第748008号商评委支持。此后,劳力士公司在第14类上申请注册了“满天星”中文商标,该商标于2003年8月被贺注册。
2007年7月,张建委托辽宁利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劳力士公司“满天星”手表商标提出争议,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近似,并存使用势必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请求商评委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劳力士公司认为,其作为世界著名钟表企业,以生产“ROLEX”(劳力士)手表闻名于世。“ROLEX”和“劳力士”商标因广泛使用和注册已在中国拥有较高知名度,而且消费者已把劳力士生产的钻石镶嵌的“Rolex”(劳力士)称为“满天星”。用“ROLEX满天星”作为关键字进行收搜索,相关的结果多达7000多条。因此,劳力士公司认为,在中国的中标领域,“满天星”代表了劳力士公司生产的“ROLEX”(劳力士),该商标与张建的商标没有直接联系。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持有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不同,但他们整体描述的事物相同,进而双方商标在整体上的含义上不易区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钟表和计时器上容易使相关观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作出裁定,撤销劳力士公司第3154175号“满天星”商标。
对于本案结果,辽宁立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陈碧桃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记者报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类似商标争议案件逐渐增多,不少企业因为惧名牌、嫌麻烦,认为和世界著名企业相争好比螳螂挡车,往往采取妥协的态度,放弃了自己的正当利益。这个案例说明,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同时,陈碧桃提醒商标所有人,要珍惜自己的在先权利,不要轻言放弃。遇到商标方面的难题应该寻求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帮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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