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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8【字体:

1、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办法》,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一年应缴税收为1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可少交100万元税收,以此类推可为企业带来长期直接优惠

 

2、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成都市(含各区(市)县)工商注册的成都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成都市(含各区(市)县)工商注册的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 补贴资金采取按比例补贴的方式。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涉及财险或寿险类的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涉及出口信用类的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如果企业某项科技保险还享受其他财政保险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补贴之和应不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保险项目实际支出保费的10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4、国办发[1999]47号文《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

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科技保险的险种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险种初期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经营,期限一年。

上述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六、加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效率,加快理赔速度。建立科技保险风险数据库,科学厘定科技保险产品费率。

 

6、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财金[2006]118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信用保险在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等方面的作用,发挥科技部门了解熟悉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势,采取政策和资金等多种方式,加强引导和宣传,指导、帮助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信用保险工具。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及其各分支机构要注重发挥政策性保险机构的职能,积极参与和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的出口,根据不同的出口方式,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障;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对列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积极为国外的投资商提供来华投资保险。发挥中国信保在风险管理和信息服务的专业优势,通过国内外买家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对外担保、应收账款代理追收等服务手段,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化发展。

四、探索并实践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和推动信用保险发展的新模式。鼓励各地科技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出台有效措施,先行先试,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信用保险的保障下开展国际化经营。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地区、科技兴贸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应当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降低投保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

7、川科政﹝2008﹞7号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内需重点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科技措施》的通知

三、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150%抵扣政策落实力度。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按照普惠原则,加快开展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工作进度,推动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升级换代。

五、实施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补贴政策。设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融资补助资金,按规定对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于风险补助。近期,积极筹办“2009年中国(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与风险资本对接推进会”,帮助我省企业更多地引进风险资本。
     七、设立科技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补助资金。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合作,对创新能力强、资本信用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项目,积极推荐争取科技贷款或知识产权质押,并给予贴息或贷款担保补助。

八、实施省内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与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建立国、省、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省财政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8、川府发[2007]23号四川省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实施《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制定并重申如下若干政策。

一、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品

…………

(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品发展的引导。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技术发展资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资金,加大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法定增长的科技投入资金应重点加大对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创新投入机制,加大和整合政府资金支持力度,采取贴息、项目资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与生物农业、核技术与新能源等6大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产品发展。

…………

(四)对引进国外或省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拥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展产品和体系认证、申请国外专利和商标注册。

二、支持建设创新型企业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落实好创新型企业建设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把民营科技企业作为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支撑力量,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活动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中央属企业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五)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加强高新技术研发和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建立面向企业的行业共性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转制科研机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或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重要研发力量。发挥政府公益型技术机构作用,为企业搭建产品检测、计量、标准等服务平台。

转制科研机构从省财政和原省科委借入的科技周转金,可转为政府投资。

科研院所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按规定将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及管理骨干。

对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六)拓宽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渠道。建立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高新技术产业投入体系。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按照WTO规则和公共财政原则,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与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探索以知识产权作为抵质押贷款方式。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辅导,探索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推荐业绩优良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国际资本投入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继续探索并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实际需要扩大风险投资基金增长比例。

探索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体系。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其投资额的70%可以抵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延续5年抵免。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建立产学研融合机制、利益机制、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高校、院所以股份制、委托、成果转让、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建立产学研技术战略联盟,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共建研发中心、联合培养人才等。省本级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联盟承担的项目。

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开发和科研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允许企业列入技术开发费用并享受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提出的重大技术和重点产品难题,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引导,通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协助企业面向高校、院所招标。引导和支持建立产学研合作利益共享机制。建立产学研合作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交易可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产学研合作应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产学研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效益后,高校(科研院所)可按销售额5%或利润5-30%提成,也可由企业一次性支付技术开发转让费用或按股分红,其收益30%以上可用于奖励主研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所占股份经协商可折价退出。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发展

(一)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军转民技术转移中心等建设。支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孵化、产业化和产品出口等各类园区、基地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个年度以上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一)加强对成果转化投入力度。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内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实施高新技术产品认定、采购制度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制度。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各类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予以重点支持。

科技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且其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的,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现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发〔1997〕37号)规定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高新技术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落实国、省、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省财政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对省内生产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优先推荐进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遴选。

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有关政策,通过政府采购、地区性价格补贴等方式,对研发和生产新能源企业实行保护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

六、加快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高新技术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实施天府科技英才行动,依托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研基地,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强化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优先支持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孵化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建设和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培养创新团队。省青年科技基金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领军创新人才。通过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选拔和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省科技进步奖激励领军人才。建立创新人才带薪培训和学术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金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

(二)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制度。对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的培养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技术开发费,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政策,全额列支成本。

(三)建立企业科技人才激励制度。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分成等方式进行激励。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2〕48号)等规定推进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完善企业股权激励制度。

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完成后,在该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10-15%,后3年可提取5-7%回报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项目,在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20-30%,后3年可提取10-15%回报主要完成人。

七、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一)鼓励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标准、专利和人才战略。将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予以支持,对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重点资助。支持企业利用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加快其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的专利审查、批准、无效等。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专业专利文献数据库。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予以政府补助。

(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培养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切实保障创新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发明完成单位应依法对发明人兑现奖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依法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本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签订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协议。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政府依法享用使用权;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得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法自主决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一定情况下,政府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八、实施生产要素配置政策

(一)电力供给。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用电指标上倾斜,优先保障枯水期用电,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用电需要。对用电量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直购电等模式供电。

(二)天然气供给。做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天然气用气计划安排,指标重点倾斜,在达到国家能耗与环保标准情况下,保障生产和项目的用气需要。

(三)矿产资源。对以市场方式配置矿产资源,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对符合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条件的,优先考虑向高新技术企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对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探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国家批准可以折股方式缴纳;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因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四)土地资源。保障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五)交通运输。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质运输给予优化保障。将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列入铁路、公路、港口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公路、水路上提供优质服务,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六)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存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9、提升企业科技形象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对外形象宣传尤为重要,本次认定,不是省级认定,属国家认定,表明企业科技含量高,有利于企业市场贸易,消除科技含量不足的技术壁垒。

发布人:tms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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