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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4-27【字体:

广元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主创新,走创新型发展道路,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提高专利产出数量和质量,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推进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特设立广元市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金的设立和资助范围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为市财政预算拨款,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其使用接受市审计局监督。

第三条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坚持择优支持高新技术、清洁能源技术、低碳技术,市级重点技术领域、重大工程和重点企业的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专利技术转化、产业化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以及申请涉外专利的;

(二)转化实施专利技术或引进实施专利技术的;

(三)同一专利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专利资助资金,重大发明以及转化效益好的除外。

第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资助对象

(一)我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的公民;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广元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广工作证》的个人。

第三章 资助条件与额度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已缴纳实审费);

(二)涉外专利申请已被涉外国或地区专利局受理且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专利授权申请已获专利证书的;

(四)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专利转化项目申请应提交转化产品证明以及产品效益证明。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广元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收据(发明专利实审费)或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复印件(有附图的提供附图)、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复印件;PCT专利申请应提交国际受理单位受理通知书和国际初审缴费收据复印件;国外专利提交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专利技术转化或引进实施专利项目资助的,应提交《广元市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文件或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书》及公民、组织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引进专利的附专利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八条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第九条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附电子文档),应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条 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

1、发明专利:1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4、涉外发明专利: 5000元∕件;

5、涉外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

6、涉外外观设计专利: 1000元∕件;

属职务发明的国内专利申请,且转化效益显著的,可加大资助额度,但发明专利不超过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1000元∕件。

(二)专利授权

1、发明专利:15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4、涉外发明专利: 10000元∕件;

5、涉外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件;

6、涉外外观设计专利: 1000元∕件;

(三)专利转化 

专利转化项目资助资金一般每项不超过2万元,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常年受理,分批下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填写《广元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广元市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的;  

(四)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许可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审核专利资助申请材料,提出专利资金的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批准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按不超过专利资助资金总额的10%的标准用于专利宣传、培训及知识产权管理等费用。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公民和组织,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收缴市财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资金项目,每半年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市科技局网站)上对外公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可以依法设立县区专利资助资金,具体办法自行制定,报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 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1日由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广元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发布人:tms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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