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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4-27【字体:
崇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9年10月19日        
 


 崇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我市单位和个人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及时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和加快专利成果转化的进程,根据《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政府对授权专利的资助和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的资助,主要资助发明人和设计人以及专利成果实施的主研人员。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无偿、择优和以资助发明专利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崇州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授权专利的资助


      第六条 资助的条件
      (一)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三)申请资助的授权专利,应是授权公告日在12个月内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职务发明    20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  1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3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5000元/件。
      第八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崇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该表可到市知识产权局索取,也可在崇州科技网站(www.czst.gov.cn)上下载;
      (二)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四)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崇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将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崇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服务窗口,由窗口统一受理。
      经受理人员初审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崇州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并交科技局负责人审核。经审核批准后,由受理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崇州市专利资助资金资助。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一)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分二批审批,即在7月31日审批本年度1-6月份受理的申请,次年1月30日审批上年7-12月份受理的申请。
      (二)职务发明由窗口受理人员通知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转帐拨付(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等,交受理窗口)。
      (三)非职务发明由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市科学技术局财务部门即时办理领款手续(出示专利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资助方式
      经审核获得授权专利资助的资金,按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按资助标准安排资金,市政府于当年10月前和次年4月前予以资助。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七日起施行。

发布人:tms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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