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审计局、县知识产权局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住所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三)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6000—30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2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10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10000—50000元/件。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蒲江县专利资助。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职务发明需提供:
1、《蒲江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非职务发明需提供:
1、《蒲江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4、委托他人代办,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以上申请材料提供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蒲江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可到蒲江县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索取,也可到蒲江县科技局网站知识产权局专栏下载。
第九条 申请方式
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蒲江县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每半年集中统一审核批准。经审查合格的专利资助申请,由县知识产权局向专利申请人出具“专利资助资金划拨通知单”。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拨付
(一)申请人凭专利资助资金拨付通知单到县财政局办理专利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二)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转帐支票拨付;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拨付。
(三)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出具收到专利资助资金的正规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的跟踪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资金项目,每年在蒲江县科技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由蒲江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说明。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