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精神,鼓励调动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专利技术转化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均可申请参加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
第三条 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利资助
第四条 对辖区内专利申请及授权实施资助。
一、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年申请量给予不同金额的经费资助。
1、1-10件:发明专利500元/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2、11-20件:发明专利700元/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3、21件以上: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
每个单位(个人)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单位或个人当年专利申请总量较上年度增加部份,每增加一件资助1000元。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每个申请单位(个人)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国外授权专利给予5000元/件资助,同一专利限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授权。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报送材料
1、江北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江北区户籍、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授权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4、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六条 专利资助程序
1、单位或个人向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2、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上报资料及资助条件审核后予以兑现。
专利奖励
第七条 江北区专利奖励设立以下奖项:一、江北区发明专利产业化推进奖;二、江北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推进奖;三、专利代理机构优秀奖。
第八条 江北区专利奖励申报条件
(一) 发明专利产业化推进奖
1、企业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2、系在有效期内的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3、该专利产品已实现批量生产,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
4、该专利在申报奖励时无专利权属纠纷。
5、每年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个项目参选。
(二) 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推进奖
企业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资质认证。该知识产权对参评产品的技术、市场起到重要推进作用。
参评产品性能稳定,同类产品市场销售率高。
该专利在申报奖励时无专利权属纠纷。
参评产品被列入了国家、市科技计划产品,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的在评选时优先。
每年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个产品参选。
(三)、专利代理机构优秀奖
1、对在代理我区专利申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其当年代理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及增量进行综合评议,进行奖励。
第九条 申请专利奖励报送材料
1、江北区专利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年检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授权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4、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
5、其它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专利奖励程序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均可直接向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申报。
2、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报区政府审定。
附 则
第十一条 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每年一次,(资助时间范围:上年1月1日—12月31日)。经费由区科技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在专利方面有违法行为或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的,经查证后,撤消其称号,并追回奖牌和奖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江北区科技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北区科委
二OO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