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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沙坪坝区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特设立重庆市沙坪坝区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本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本区有常住居所的个人,上述资助对象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经费支持,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择优资助和以资助发明专利为主的原则。资助费的发放,原则上按以下顺序进行:1、职务发明;2、非职务发明。
第五条 重庆市沙坪坝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批本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助专利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向本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
1、《重庆市沙坪坝区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
2、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出示原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4、专利申请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第七条 对申请专利意识强,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特别资助。资助办法为:
1、职务发明当年专利授权量在800件以上的(含800件),年终一次性资助3万元;
2、职务发明当年专利授权量超过500件以上的(含500件),年终一次性资助2万元;
3、职务发明当年专利授权量在100件以上的(含100件),年终一次性资助8000元;
4、职务发明当年专利授权量在50件以上的(含50件),年终一次性资助6000元;
5、职务发明当年专利授权量在10件以上的(含10件),年终一次性资助2000元;
6、职务发明当年专利授权量在5件以上的(含5件),年终一次性资助1000元。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当年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5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分别资助100元/件。
第九条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后,予以一次性资助。在美、日、英、法、德、瑞士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权资助为5000元/件;当年在其他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资助为2500元/件。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资助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为了推动沙坪坝区科技创新,促进专利量持续增长,每年必须安排一定额度经费用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宣传、培训、考察等)。
第十三条 为便于区科委了解本区专利申请、实施的情况,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积极协助区科委的年终统计工作,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鼓励本区各企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和计划,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沙坪坝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