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专利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在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2009年1月1日起获得授权的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以专利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为准;
(二)专利第一权利人为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三)专利说明书上的地址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原则上须是由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核推荐申报的专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元;
(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800元;
(三)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元;
(四)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项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九龙坡区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场审验后归还;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第七条 受理与审批:
(一)区科委常年受理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申请,分季度审批。区科委每季度初对上季度的申请集中审核批准,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金;
(二)法人申请凭本单位财务收据或发票,个人申请凭本人身份证办理领取资助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三)符合资助条件的每项国内专利只享受一次专利奖励。专利资助申请必须由专利第一权利人提出;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资助条件;
2.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3.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4.专利第一权利人未在自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
第三章 专利转化项目资助
第八条 申报专利转化项目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九龙坡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对实施转化的专利技术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无专利权属纠纷;
(三)长期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具有实施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包括技术人才、生产条件等。
第九条 申报专利转化资助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实施在九龙坡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及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我区产业竞争力;
(三)有良好市场开发前景和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有望形成产业和规模效益;
(四)技术水平较高,实施转化的技术成果已获国家或国外专利授权。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九龙坡区专利转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四)经法定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并附审计机构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其他证明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加盖单位鲜章,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受理与审批
(一)区科委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及时受理;
(二)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果,区科委拟订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四)区领导审定同意后,区科委下达资助项目计划,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
根据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给予1-3万元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经费必须全额退回,取消其获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