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加速创新型巴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设立专利资助资金100万元,由区财政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是指巴南区政府对行政辖区内国内、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
第四条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辖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户籍在本辖区内或能提供在本辖区居住或工作所在地证明的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费的资助,必须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受理并已缴纳了专利申请费的。
第六条 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
1、申请并受理的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
2、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资助;
3、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
3、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
4、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
第七条 申报国内或国外专利资助的,须向区科委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巴南区户籍身份证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同一专利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第九条 专利资助采取专利权人自主申报原则,区科委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专利资助申请。专利资助在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第一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的受益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我区原出台的专利相关资助政策同时作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