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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专利资助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4-27【字体:

北碚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促进专利保护和运用,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无偿资助。

   第三条 由区科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并接受区财政、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具有本区户籍或能够提供本区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的个人。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属于重庆市北碚区专利统计范围(以第一申请人地址为准)。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提出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2009年1月1日后授权的。

第五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受理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00元/件,500元/件,300元/件。

(二)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300元/件,200元/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每项最多资助在3个发达国家(美、日、英、法、德、瑞士)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

(三)专利实施

发明专利成功实施转化取得明显效果的,优先享受科技项目立项。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北碚区专利受理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3.专利请求书及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开具的相关费用缴费单据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5.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重庆市北碚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所在地、工作单位证明。

(二)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北碚区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附件2);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3.专利请求书及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后,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北碚区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附件2);

2.国外专利局发出的授权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3.专利请求书及复印件;

4.由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及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七条 受理、审批与领取

(一)专利资助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每年审批一次,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兑现。经审核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当年受理或授权的专利,在次年1月31日前仍未提出资助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3.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4.专利权人之间存在分歧、矛盾纠纷的。

(三)区科委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后,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四)接到通知的单位或个人,持正式收据、发票或持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专利资助资金。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

(五)受理申请和领取资助地点:北碚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城南新区双元大道1号附2号)。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碚区发明专利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人:tms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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