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盛区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万盛府发〔2008〕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市属有关单位:
《万盛区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万盛区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发明专利推广运用,推进创新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万盛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国发明创造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我区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利资助或专利奖励。
第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条件是2008年1月1日以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同意受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专利奖励的条件是2008年1月1日以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万盛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
第五条 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
(一)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者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通知书后,可申请专利资助。按国家专利申报收费发票据实报销。
(二)专利奖励:凡专利申请者获得专利权后,可申请专利奖励。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
(三)专利应用优惠政策: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三十日内,提取不低于转让费或者许可费税后的2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入股的,应当从其股份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六条 专利资助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万盛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重庆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法人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机关法人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专利奖励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万盛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法人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机关法人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万盛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万盛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的受理工作。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万盛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提交有关报件。
(二)万盛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专利资助条件和专利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审批,并发出书面通知。
(三)申请者接到书面通知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凭本单位财务收据或发票,自然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领款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
第八条 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申请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其领取的专利资助、专利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万盛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