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发明创造专利,加强专利保护和利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涪陵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快创新型涪陵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本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第三条 专利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国内授权专利:
1.发明专利:5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二)国外授权专利:
1.发明专利:10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4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件。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1.获中国专利金奖:50万元/件;
2.获中国专利优秀奖:3万元/件。
第四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在区财政列支,由区科委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资助专利获得者。
第五条 专利资助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受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资助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每项国内专利授权只享受一次资助;国外同一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地区)取得的授权。专利资助的申请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的材料:
(一)《涪陵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在本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涪陵区户籍(原件、复印件)或者居住地、工作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国外授权专利的申请人需提供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以及授权公告文本。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相关资料报经区科委审查合格的,申请资助的单位持盖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领取专利资助费;申请资助的个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领取资助费。委托他人代领的,必须同时出示申请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并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凡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情况的,一经查实,由区科委收回所获资助费用,并永久停止对其专利资助,同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