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司频道 | 专利申请 | 版权登记 | 商标注册 | 双软认证 | 法律法规 | 行业频道 | 新闻频道 | 蓉信专栏
资讯频道 | 高新认证 | 其他认证 | 产权评估 | 商标买卖 | 公司注册 | 资源下载 | 交易中心 | 博客频道 | 交流论坛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版权登记 →  作品登记 → 版权登记浏览: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程序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程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01【字体: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步骤,象美国采取两步专利侵权认定法。〔8〕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为了正确认定侵权,也需要划分若干步骤。

  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上诉法院在“阿尔泰”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采取了最新的“三步分析法”(three-step analysis):第一步,将程序中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不受保护部分分门别类;第二步,将不受保护部分过滤分离;第三步,将受保护部分与被控侵权的软件作比较。

  〔9〕最终确认侵权是否成立。上述确认是否侵权的方法,对其他类型著作权侵权案的认定也有借鉴意义。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

  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a、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b、具备独创性;c、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侵权认定可进入下一程序。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可借鉴上文提到的“三步分析法”,即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不包括“思想”及已处于公有领域中的“思想的表达”)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上述两个认定标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例如,美国法院在一起音乐作品侵权案中,以被告有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即他曾听过前一作品的演奏),及在被告作品与原告的在先作品之间存在着实质相似,而判定被告侵权。〔10〕另一个例子是,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在审理一起请求发布“非侵权声明的诉讼”时,通过排除后一作者在创作中接触前一作者作品的可能性,同时否定了二者的作品内容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1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12〕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发布人:JQKA
● 上一篇版权登记: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下一篇版权登记: 著作权侵权的举证责任
告诉好友】【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图片文章
    相关文章
    版权登记评论
版权登记专题
没有专题
热点版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常见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包括
"谷歌侵权门"敲响维权警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须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成都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
发展和公平是软件著作权保
推荐版权登记
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
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办理流
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登记
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合同
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
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摄影摄像作品著作权登记
音乐舞蹈作品著作权登记
关于我们 | 网站留言 | 友情链接 | 与我在线 | 技术支持 | 网友反馈 | 下载中心 | 问题解答 | 网站管理
咨询电话:028-61533018 61302086 65555370 咨询QQ:328557564 415330373 45499305
联系地址:中国.成都市东大街229号东方广场C座6层 蜀ICP备06001913号
  在线支持: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Copyright © 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信息网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威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