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知发〔2010〕64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和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PCT专利申请的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我省申报该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和申报资助的内容
申报项目应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外专利申请。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申报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省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向国外申请专利时有多个共同专利申请人的,应在协商后,由其中具有前述申报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资助的内容应当是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发生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可以申报资助的费用种类为:
(1)省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主要包括国际阶段需要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国际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和外国国家阶段需要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内的年费等费用;
(2)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
(3)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每一个申报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
(三)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审查机构、专利检索机构等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上述票据是国外机构出具的,还应简要翻译各项费用种类名称并将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汇率换算为人民币,并出具向国外汇款时的银行回执单据复印件。
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可以提交国内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官费、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技术支撑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资助检索报告,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专利授权证书等;
(2)专利申请文件。
上述技术支撑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并每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可以包括申报项目的国际专利性初步报告,评估报告、有关协议、合同等。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为一式两份,并按照上述顺序进行装订。
三、申报该项资助资金的程序和时间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本专项资金申报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各符合申报条件、拟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于8月13日前报送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该专项资金资助。
四、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将《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告之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各专利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并协助其代理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