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西部大开发中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各类高科技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和科研成果转化速度,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以创新为精髓的新的实力型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为指导,紧紧把握知识经济为四川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努力探索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新途径、新方法。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范围对象
“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适用于在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转制或暂未实行企业化转制的应用型科研机构、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的科研院所中,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系列选用及档次设置
“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工作目前暂定在工程技术人员中进行,统一使用国家颁布的《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档次设置为高级。即凡通过相应水准评价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纳入高层次人才管理,其中,业绩突出的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切实做好恢复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9]78号)规定批准提高职务工资。
四、标准条件
评审“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其申报人原则上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识水平,并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类:
1、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理论有较大突破,提出或制定了具有市场价值的技术创新方案者;
2、应用创新的知识、技术,开发出1种以上可供转化的高科技产品的主要贡献者;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知识产权发明人、设计人:
(1) 取得发明专利3项以上;
(2) 取得实用新型技术专利8项以上;
(3) 取得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技术专利5项以上。
4、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中,加速产品结构调整,促进产品升级,实现产品创新的主要贡献者;
5、在技术开发的组织与管理中,通过创新机制,成功实施新产品的多部门、多领域扩散,大份额占有市场面。
(二) 成果转化类:
1、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人民政府表彰或嘉奖者;
2、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取得规模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3、单位专利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贡献者,或单位专利技术(含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实施率达到30%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为实现高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5、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获得高回报的技术技资者。
上述标准条件中涉及各类“创新”、“专利”、“效益”等业绩方面的条件,须经相应专业同行专家或有关部门予以鉴证或认定。
申报“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的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
五、申报
申报“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主要依据申报人的业绩、成果,根据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条件,按照自愿原则,自主进行申报。
(一) 申报人的申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没单位行政干预。申报评审“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比类”职称,要按照评聘分开原则,保证申报人享有充分的个人申报权,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数限额和结构比例控制幅度之外自主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继续行使对相应业绩的审查认定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核实申报人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其形成的审查意见或结论,即作为证明申报人业绩的客观依据之一,不再由所在单位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二) 反映申报人水平、能力的业绩材料必须真实。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应对照所申报职称类别必须具备的条件,如实向所在单位和评审机构提交证明本人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成果、创造的效益等反映本人水平、能力、贡献的业绩材料,主动接受申报资格审查。
六、评审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非部门化”、“非地域化”的要求,以及经济一体化促进入才大流动的发展趋势,我省将按照政府宏观指导,社会公正评价的社会化评审模式开展“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人才的评价工作。鉴于此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暂在工程技术系列内进行“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进一部论证社会化评审模式的设置原理,完善社会化评审办法,逐步推进社会化评审制度的建立。
(一) 评审机构
“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社会化评审机构,要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下,以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学术、技术团体,咨询、评价机构为依托,由各类专业造诣深,学术、技术水平高的同行专家组成。
1、承担社会化评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按有关规定经民政部门予以登记的合法组织;
(2) 组织界别必须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性质相一致;
(3) 组织成员必须是具有较高水平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4) 曾组织过大型的学术、技术活动,具有承担社会化评审工作的组织能力;
(5)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其它保障设施。
对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须持有关材料到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并通过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组织的公开竞争取得相应的评审权。凡按规定取得社会化评审权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是承担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的合法机构,这类机构要与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明确协议期间评审机构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界定从事相应评审活动的规范;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等。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2、社会化职称评审机构的组成人员,按照川职改(1991)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对具备相应条件并受聘的人员,按每一年度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会委员的3倍进入评委专家库,进库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直接管理。已进入评委专家库的人员,实行轮回工作制,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在每一年度评审工作开始前,随机确定本年度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会委员,并直接通知本人。
3、社会化职称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每年一次,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责令其停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终止协议并注销其资格:
(1) 违反《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有关规定;
(2) 不按国家和省关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审活动;
(3) 不接受社会监督;
(4) 不兑现对社会的承诺,随意更改评审时间、程序及其它规范;
(5) 评审不准确率连续两年达到1%。
(二) 评审程序
社会化职称评审机构一经建立,其工作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化评审的基本要求:
1、公开政策。社会化评审工作要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要将涉及评审工作整体部署及具体操作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向社会广为宣传,让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并熟悉评审相应职称的必备条件和基本程序。公开政策的渠道除政府按序列发文外,各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尤其是承担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应以一定的方式和途径扩大政策的社会覆盖面。
公开政策的时间应先于评审工作正式启动。
2、公布信息。社会化评审工作机构对本机构所承担的评审工作任务,要分阶段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及时将每一阶段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信息的主要内容有:申报时间、材料收受时间、答辩考核时间、评审结果及其它与被评审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发布信息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多种媒体,以快捷、准确的发布信息;发布信息的时间要以充分保证各阶段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根据各阶段的工作安排,一般应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发布。
3、公认业绩。按照社会化评审的要求,要对申报人的业绩实行公开认定。其中,已经其所在单位审查并明确签署认定意见的,由申报人在材料收受阶段直接送达相应的申报受理机构,申报受理机构应予受理。对所在单位难以认定或认定无结论的,由申报受理机构通过印证式办法对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即根据申报人所提供的反映本人水平、能力的业绩材料,按业绩项目名称分别反馈给相应部门进行认定,如出具了证书、证明的,由颁证或出具证明的部门(单位)予以认定;取得了效益的,由相应效益认定部门予以认定;获得了成果的,由相应成果鉴定部门予以认定。凡经公开认定的业绩均要有明确的认定结论,对涉嫌业绩不真实的材料,不能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公开认定业绩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各相关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的认定情况及结论反馈给评审工作机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情况的,评审工作机构可按认定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4、公正评价。为保证社会化人才评价行为的公正性,职称评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严格把关,同时试行“职称随评督察制”。即由省人事厅批准组建职称评审随评督察组,在保证评委会按照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独立、规范进行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将督察工作贯穿于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督察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评审组织及其成员在有关评审活动中的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进行监督和巡察;受理、查实有关投诉。
督察组由监察部门、学术团体、新闻媒体的代表及具有较高声望的学者、专家组成。督察组成员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督察组成员具有下列权利;
(1) 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
(2) 列席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会议(无表决权);
(3) 对社会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可直接要求有关机构和个人作出相应答复;
督察组成员具有下列义务;
(1) 学习、了解相关政策;
(2)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履行职责;
(3) 保守工作秘密;
(4) 遵守有关公务回避、监督等规定。
5、公示结果。评委会在每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务必在2周内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自公示之前,须先将评审结果送督察组进行核查,并经督察组每一成员签章认可,再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即可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期满后,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正式行文批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后,在公示期内需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本人或被公示人有关问题的,其申诉、反映人一律落以真实姓名。其中对评审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职称评审督察组投诉,符合复议有关规定的可按程序申请复议。对投诉受理或复议结果仍持异议者,可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权限,向职称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三)评审方式
评审“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在具体方式上可将传统的会议式评审与现代测评手段相结合,重点考核申报人的创新思维能力和知识转化能力。评审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两类人才的区别与联系,较大比重的采用现场直接考核的方法,即继续通过答辩的方式对申报人水平、能力进行直观的了解,同时运用现代化的测评手段对申报人进行素质测评,之后再由同行专家进行综合评议。
人才素质测评由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在试点阶段,委托经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专门测评机构进行。
七、组织领导
开展“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及进行社会化评审试点,是围绕加强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创造性地开展人事工作的新举措。此项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会同各有关部门在社会广泛参与和社会公开监督下有序进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将选拔高素质人才和推进社会化评审的积极意义向社会宣传,让社会了解,得到社会支持。
八、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